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程》),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公告》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对资源税纳税期限规定进一步优化
《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我省资源税征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应税矿产品价格波动因素,《公告》明确对开采煤炭、原油、石灰石和生产井矿盐的资源税纳税人继续实行按月申报,开采或者生产其他应税产品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可为1个季度。
(二)合理确定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
《规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为方便征管,简化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告》根据《规程》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明确了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即可按照熟料的销售价格折算,并暂定价格折算系数为0.18。
(三)明确我省井矿盐资源税征收对象,统一计税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目前,我省境内的井矿盐是通过水溶开采方式开采地下岩盐经加工制成的盐,其原始形态是固体形态,而非天然卤水,因此,我省井矿盐的征税对象应是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公告》统一明确我省范围内的井矿盐以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的卤水(井矿盐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应换算成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缴纳井矿盐资源税,并暂定井矿盐的产生系数为0.25(吨/立方米)。
(四)对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进一步优化
《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同时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方式,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根据《规程》的要求,《公告》对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进行了优化。
(五)《公告》施行时间
《规程》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同时考虑到纳税期限规定的优化,以及对井矿盐征税对象进行了明确,部分纳税人资源税计税方法有所改变,为方便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所以《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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