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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征期各申报事项 “重要提醒”(三)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提醒

1.4月征期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适用: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2019年1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申报提醒

1.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填报季度报表。

①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需要填写:“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等项目。

②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2.纳税人无需手工计算优惠减免税额,系统自动产生。

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年报),不适用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和计算方法。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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