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国务院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已经比较健全,运行比较平稳,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增强其权威性和执法刚性,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界定?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3.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4.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每平方米)
5.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6.耕地占用税的减征优惠有哪些?
答:1、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适用税额不发生变化,体现在减税税额一栏。减税税额=(适用税额-2)×减税面积;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适用税额×150%-2)×减税面积。
2、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耕地占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减征50%的优惠。
*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耕地占用税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7.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填写需要注意哪些?
答:1、占地方式:必选项
(1)当选择“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均根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相关信息填写;书面通知日期填写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天。
(2)当选择“未批先占”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实际占地日期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2、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的解释,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当纳税人属于经批准改变用途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文件发文的当天。
3、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实际占地日期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当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属于“未批先占”情形,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4、损毁耕地:
依发生选填。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有以上情形,应在损毁耕地的下拉菜单框中选择损毁情形,并填写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5、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
6、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默认为同一天且不可修改,由“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自动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