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公司为医用口罩生产企业,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应对疫情,准备新购入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扩大产能。该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问:企业在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该优惠,并将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资料留存备查。
3.问: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2月份购置了一套价值600万元的设备,一季度申报时就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吗?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可以的。贵公司在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即可在当季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4.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期限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问:我公司为疫苗研发和生产企业,目前已加班加点开展冠状病毒疫苗研发工作。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无支持疫苗研发的优惠政策?具体该如何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贵公司研发冠状病毒疫苗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即可享受上述优惠。
6. 问:我公司为经营一综合体的国有企业,现响应政府号召,对2019年已收取2020年上半年租金的商铺经营户,退还二个月租金;对按月收取房租的商铺经营户,免收2月份房租,3月份、4月份房租减半。对此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贵公司因本次疫情响应政府号召减免商铺租金,减免的公告或通知等文书,可视同为前期租赁合同或协议的补充。因此贵公司退还或减免的2020年部分月份租金,如属于以前年度收取且已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可以凭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直接冲减收入确认年度租金收入;如属于以前年度收取但尚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或者应在2020年收取的,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按退还或减免后的余额确认租金收入。
7.问:我公司为做好复工生产的疫情防控工作,购入价值20万元的口罩、消毒水,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请问该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贵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控疫情、保护员工健康安全购入口罩、消毒水发生的支出,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