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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问答之三•克服经营困难篇

1.问:我公司为餐饮企业,经营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因此,贵公司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如果属于餐饮业企业,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在50%以上,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问:为扶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政府部门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贴息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够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贴息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问:公司从银行借款对下属子公司增资,支持子公司购置医用口罩生产流水线。公司从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因此公司将银行借款用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其支付的利息费用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履行合同及时交货,经协商支付了部分赔偿,企业支付的上述赔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支付的赔偿属未履行合同义务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生上述违约金支出后,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留存相关合同、协议、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明材料。

5.问: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了部分准备使用的食材损失,上述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相关证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关证明资料主要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

6.问:我公司受疫情防控影响,正式员工难以足额到岗,现招聘了部分临时工进行生产。支付这些临时工费用时是否需要取得劳务费发票?还是作为企业应付工资直接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范畴,支付的临时工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7.问:受疫情影响,我公司原材料和人手紧缺,短期内面临产能不足的局面,部分机器设备只能暂停运转,预计要到三月份恢复使用。这部分机器设备暂停使用期间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短期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因此计提的折旧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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