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4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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