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个必不可少的职位就是董事,这里就涉及到一票否决的问题,这里的争议很是比较多的,有的人认为,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议中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那么董事就不应该有一票否决权,否则就很可能违反了公司的一人一票的规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很多风险的。
考虑到当前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真的按照一人一票来进行思考,因为我国很多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是不健全的,很多创业者对法律和规定都不是很了解,一个股东同事还是董事长的情况也很多,用另一句话来说,大多数公司都没有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在董事和股东是一个人的情况下,公司的章程中如果规定了,比如董事对某些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无效的了。
在公司法中其实已经对股东和董事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公司章程中能更改的部分进行了规定。公司在创立的时候有必备的由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这个章程对公司、股东和经营的人员进行了约束了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等自治规则进行了安排,章程中可以对股东董事的权利进行规定。
当公司章程并不完善时,或者没有明确权利的所述,则赋予董事对某个事项的一篇否决权这些特权,也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实际上董事是不是具有一票否决权,一般都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董事权利和股东权利其实是可以并行的,不过当然,如果在章程中已经进行了规定,那就另外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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