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法人仅以以法人名义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作为法人企业的股东再不存在欺诈和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情况下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企业责任。
而非独立法人,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公司。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独立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难以等同于国外法人中的哪一种,若从法人举办目的、举办主体、活动范围等方面分析,事业单位法人类似于国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
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
(1)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
(2)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
(4)独立法人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而非独立法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