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国家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法定职责,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条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首先来科普一下,什么是职业中介活动?
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具备什么条件?
1.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2.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是指:
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情况,皆视同为满足该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中介机构的,中方和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职业中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提交哪些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职业资格;
4.营业执照(由经办部门在后台获取)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由经办部门在后台获取)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
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实行备案管理,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