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限制着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和标准,在监督检查这一部分中,对劳务派遣单位有着具体规定。
一、企业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报告,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和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2.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情况;
3.企业经营情况和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保并缴纳社保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前往的单位、派遣数量、期限和用工岗位的情况;
6.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和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企业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情况。(企业如果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需要向办理许可/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
二、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许可机关可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但企业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但未被批准;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终止;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注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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