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2、扶贫货物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3、经营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4、进口种子种源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5、边销茶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6、国产抗病毒药物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8、科普单位的科普活动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9、图书批发、零售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10、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1、文化企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
12、疫情防控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5.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6.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7.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8.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9.自2017年12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1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14、货物期货交割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15、孵化服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16、无锡2020年冬奥会、冬残奥会
1.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无锡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无锡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2.对无锡冬奥组委、无锡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3.对无锡冬奥组委、无锡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4.对无锡冬奥组委、无锡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无锡冬奥组委、无锡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无锡冬奥组委、无锡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 7.对无锡冬奥组委、无锡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无锡冬奥组委、无锡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9.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10.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11.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无锡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2.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无锡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3.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无锡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4.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无锡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无锡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15.免征参与者向无锡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16.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无锡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17.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无锡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18.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无锡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9.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无锡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无锡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无锡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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