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公开标准。对新颖性造成影响的公开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
(2)时间标准。在我国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以申请日为标准的,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外一个维度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相同,申请人的专利若是在他人向我国专利局提交申请后、专利公开前这段时间内申请的,则他人的专利对申请人的专利产生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会造成后面申请的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抵触申请为什么不能授予专利权,这个在《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两项专利权。
(3)地区标准。2009年10月1日之前,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是相对新颖性,即只要中国范围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2009年10月1日之后,实行了绝对新颖性,即世界范围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才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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