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除了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之外,就是新增了许多股东权利的规定,很大限度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同时也强化了股东的义务责任。那么新公司法都有新增了哪些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公司股东又需要遵守哪些义务责任呢?不清楚的可以跟随一起来看看吧。
新公司法新增了以下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质询权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意定方式予以剥夺。
此次强化股东的知情权,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侵占公司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
2、决策表决权
股东可委托代表,或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权根据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且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合法规,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
如今的“家族公司”可不少见,公司决策“家族化”会导致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参与度较低,无法形成现代化的“法人”治理模式。此次加强股东的决策表决权,可以有效遏制这种现象。
3、选择管理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成员时,股东有权参加选举,或选择管理者,选举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此举可以加强股东的话语权,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4、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股东需要遵守哪些义务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否则会收到失权通知,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此次公司法的修订,新增加强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以及召集权,但同时也需要股东履行相应的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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