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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虚开,财务公司老板被抓,需要承担责任吗? – 代理记账网

一位代账公司的会计急急忙忙咨询:我的一位客户故意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申报抵扣,企业法人代表和我们财务公司的老板都被公安抓获,没有抵扣,没有导致少缴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具体的规定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罪,不论所虚开的发票是否真的抵扣了税款、骗取了退税,只要虚开行为发生,就可以定性为虚开犯罪。也就是说,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上,是没有导致政府税金流失这一先决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法发1996年30号),这相当于在实践中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了一个门槛,即高于这个门槛,法院才会受理。

经过近20年的通货膨胀,这个门槛其实已经非常低了,所以,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可以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虚开行为是一根“高压电线”,千万不要去触碰。我曾经见有会计在微信群里赤膊上阵去买票,真为他们捏一把汗,我们躲都躲不及,他们却自投罗网。

但是,企业生存于一个波谲云诡的市场环境,欺骗行为防不胜防,如果不慎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查到后怎么办呢?

 

企业免责的唯一救命稻草是“善意取得”。

税务总局2007年在给某省税务局的批复中对“善意取得”进行了定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并规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可以抵扣进项,否则不准抵扣进项,如果导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此前,税务总局也有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的规定。

有利于认定为“善意取得”的三个要点是

第一,存在真实的交易,发票内容与交易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发票开具上没有明显暇疵,开票方开具的是其本省的发票;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税务机关没有纳税人知道虚开的证据。

但要注意,如果公安先于税务机关介入,他们依据的是《刑法》的规定,税务总局的善意取得的文件只针对行政处罚和征税行为,不是直接的刑事免责依据。但企业可以根据其精神,力证自己是专用发票案中的无辜受害者,从此角度推卸不属于自己的虚开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1年通过的《刑法》第八修正案的修正,虚开其他发票,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在第二百零五条里新增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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