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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哪些忠实勤勉义务? – 代理记账网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

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同样注意的谨慎义务。

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哪些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勤勉义务: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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