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在信息内容上基本相同,只是介质不同。凡是通过互联网零售或者批发相关音像制品的,要求卖家办理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1、受理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1)《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
(2)经营场地证明。
(3)资金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2、审理
审理标准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必要的办公、制作条件。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3、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出版业副局长
审定标准 申请设立的音像制作单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并在《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4、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1)批准设立的,登录“音像制作企业登记表”,制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4个工作日。
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办理音像制品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具备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经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文化部门签发的培训合格证。
8、申请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需向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⑴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
⑵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姓名、住址;
⑶资本来源及合法证明、资本数额;
⑷零售、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说明;
⑸从业人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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